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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纵向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2-06-28    作者:     来源:     点击: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37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285号)和山东省相关文件精神,加强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纵向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率,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哲学社会科学纵向科研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是指源于各级财政拨款,用于资助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促进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发展、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二条 项目资金管理应当以多出优秀成果、培养优秀人才、建设高水平研究团队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遵循规律、突出绩效、规范安全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相关部门、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要求,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项目资金管理工作。

(一)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应按照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项目计划书(任务书)和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经费预决算、开展科学研究、使用项目资金;自觉接受学校和上级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检查。

(二)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对项目资金使用履行审核、监督职责,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要求及时使用项目资金。

(三)社会科学处负责审核项目资金使用合理性,协助项目负责人办理项目资金使用相关事项。

(四)财务处负责审核项目资金财务预决算的数据准确性,审核项目资金使用合法、合规性,按规定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五)审计处按规定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项目资金开支范围

第四条  项目资金开支是指与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

第五条  根据预算管理方式不同,项目资金分为预算制项目资金和包干制项目资金两类。其中,预算制项目资金支出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包干制项目资金支出根据项目研究需要在合理范围内自主决定。

第六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

(一)业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图书、收集资料、复印翻拍、检索文献、采集数据、翻译资料、印刷出版、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二)劳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其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设备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设备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

第七条  间接费用是指学校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间接费用主要包括: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第三章  预算制项目资金管理

第八条 预算制项目资金根据项目主管部门要求和研究的实际需要,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简化项目预算编制程序,科学合理编制项目资金预算。

第九条 直接费用按照各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间接费用按照上级及学校有关要求,统筹安排用于科学研究。间接费用基础比例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如下: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4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3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20%。

第十一条 项目立项后,间接费用按基础比例核定,并按照立项总经费的5%提取间接成本和管理费;剩余间接经费可全部用于绩效支出。

项目结项后,可依据结项等级调整间接费用比例,具体如下:

(一)结项等级为“优秀”的,50万元及以下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6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5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40%。

(二)结项等级为“良好”的,50万元及以下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5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4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30%。

(三)结项等级为“合格”,或以“免于鉴定”方式结项未分等级的,间接费用比例不再提高。

第十二条 项目预算有以下情况确需调剂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一)由于研究内容或研究计划作出重大调整等原因,需要增加或减少项目预算总额的;

(二)原项目预算未列示外拨资金,需要增列的。

第十三条  项目预算有以下情况确需调剂的,由社会科学处审批或备案。

(一)设备费预算、外拨资金如需调剂的,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报社会科学处审批。

(二)业务费、劳务费预算如需调剂的,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并报社会科学处备案。

(三)项目在研期间,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增,但结项后可根据结项等级及相关规定进行调增。在研期间,间接费用如需调减,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社会科学处备案。

第四章  包干制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包干制项目无需编制项目预算。包干制项目负责人在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项目资金全部用于与项目研究工作相关支出的基础上,本着科学、合理、规范、有效的原则自主决定资金使用。包干制项目资金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以任何理由截留、侵占或挪用。

第十五条  项目资金使用范围限于业务费、劳务费、设备费、间接成本、科研管理费、绩效支出以及其他与科研活动相关的合理支出。学校按照立项总经费的5%提取间接成本和管理费。

第十六条 包干制项目资金的绩效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和相关薪酬标准自主确定。

第五章  预算执行与决算

第十七条 项目资金拨至学校后,社会科学处提供项目详细数据,由财务处建立专门账号。有外拨资金的,项目负责人按照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加强对外拨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项目资金支出的管理制度。对应实行“公务卡”结算的支出,按照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有关规定执行。劳务费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项目实际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其主办的会议等,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可实行包干制。对野外考察、数据采集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票据的支出,按《烟台大学科研项目资金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烟大校发〔2021〕16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项目研究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当如实编制《项目结项审批书》中的项目决算表。

有外拨资金的项目,外拨资金决算经合作研究单位财务、审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项目负责人汇总编制项目资金决算。

第二十一条  对于因故被终止执行和被撤销的科研项目,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相关工作要求,分别作出退回结余资金、退回结余资金和绩效支出、退回已拨资金处理。

因项目负责人工作调动需要变更项目管理单位的,完成申请变更手续后转拨项目资金。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结题后如有结余资金,按照相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对结余资金的要求执行;对项目结余资金无明确规定者,结题后结余资金由项目组继续使用,用于科研项目的预研或续研。

第六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根据项目资金绩效管理机制,对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效益进行绩效评价,强化绩效导向,加强分类绩效评价,健全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调整、后续支持的重要参考。引导科研资源向优秀人才和团队倾斜,提高项目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  依法依规管理、使用项目资金,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虚假编报项目预算;

(二)未对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三)列支与项目任务无关的支出;

(四)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违反规定转拨项目资金;

(五)通过虚假合同、虚假票据、虚构事项、虚报人员等弄虚作假,转移、套取、报销项目资金;

(六)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

(七)设置账外账、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等;

(八)在使用项目资金中以任何方式列支应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

(九)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项目负责人使用项目资金情况应当自觉接受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学校相关部门动态监管资金使用并实时预警提醒,确保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加强支撑服务条件建设,提高对科研人员的服务水平,建立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保证项目资金安全。

第二十六条 实行项目资金管理承诺机制。学校相关部门承诺依法履行项目资金管理的职责;项目负责人承诺提供真实的项目信息,并认真遵守项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学校相关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对违反承诺导致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对科研人员在项目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失信情况,纳入信用记录管理,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追责和惩戒。

第二十七条 建立项目资金管理信息公开机制。在校内公开项目预算、预算调剂、决算、项目组人员构成、设备购置、外拨资金、劳务费发放以及间接费用和结余资金使用等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除项目主管部门有规定者外,2022年1月1日前项目资金按原文件执行;学校现有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者,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按照《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37号),所有2021年(含)以后批准立项的国家社科基金各项目类型以及教育学、艺术学、军事学三个单列学科执行本办法;2020年(含)以前立项的在研项目,尚在执行期内者,项目负责人在项目预算总额不变前提下,自主选择间接费用和绩效支出是否执行本办法,如执行本办法需履行财务处预算调整程序,并符合财务处预算调整的相关规定。本办法实施时,项目执行期已经结束、进入结项环节的,按照原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社会科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