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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大学哲社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管理办法及附件

发布日期:2022-06-30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条 根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2021年版)》和山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关于制定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办法>的通知》(2021年)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项目主管部门要求需纳入“包干制”管理的各类哲学社会科学纵向科研项目。

第三条 项目经费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四条 科研项目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承诺制。项目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签署《烟台大学哲学社会科学项目经费包干使用个人承诺书》,代表研究团队承诺弘扬科学家精神,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按照科研项目绩效目标和任务书开展科学研究工作;承诺项目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支出,不得截留、挪用、侵占或虚假套取,不得用于与科学研究无关的支出。

第五条 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纳入“包干制”管理的项目经费不再设置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比例。项目经费使用无需编制项目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本着科学、合理、规范、有效的原则自主决定经费使用,并对经费支出的合理性、真实性、相关性负责。

项目经费使用范围限于业务费、劳务费、设备费、间接成本、科研管理费、绩效支出以及其他与科研活动相关的合理支出。

第六条 学校按照项目立项经费的5%提取科研管理费和间接成本。其余经费支出不设具体比例限制。绩效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和相关薪酬标准确定,项目结项后,填写《烟台大学哲学社会科学“包干制”科研项目绩效发放表》,经社会科学处审核,按学校绩效管理的相关规定发放。

第七条 项目研究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管理要求编制项目经费决算,经财务处和审计处审核后,报项目主管部门。

第八条 对于因故被终止执行或被撤销的科研项目,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的工作要求,对项目资金作相应处理。

第九条 项目结题后项目经费如有结余,按照相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对结余资金的要求执行;管理办法中无明确规定者,结题后结余资金由项目组继续使用,用于科研项目的续研或预研。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积极配合项目主管部门、学校及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依据国家、省和学校有关规定,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对不履行项目经费管理责任、违规使用项目经费的项目负责人,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通报批评、冻结项目经费、一定期限内取消项目负责人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罚措施;对违纪的,按照国家、省和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对涉嫌违法犯罪者,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社会科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未涉及事项,按照《烟台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纵向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烟大校发〔2022〕3号)执行。


附件:

1.烟台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科研项目经费包干使用个人承诺书

2.烟台大学哲学社会科学“包干制”科研项目绩效发放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