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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海防《个人信息处理同意的性质与有效条件》简评

发布日期:2022-09-21    作者:张玉东     来源:     点击:

《个人信息处理同意的性质与有效条件》是我校法学院于海防教授发表在《法学》上的学术论文,也是于海防教授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网络环境中的同意机制构建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个人信息保护处于发展之中,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颁布之前,法律主要采取行为导向,对个人信息处理同意的真实性关注不足。实践中,业界与法院也较少关注同意的真实性,同意不真实但却有效的反差大规模出现。社会对此反响强烈。《个人信息保护法》转采意思导向,第14条将充分知情、自愿、明确规定为同意的有效条件,但《个人信息保护法》未对有效条件进行界定,并且还删除了草案中个人信息处理同意属意思表示的规定,以至于学界对于如何弥补《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不足产生纷争。文章在确定个人信息处理同意性质的基础上,引入意思表示理论、规则,解释个人信息处理同意的有效条件,成为后续相关研究的基础。

文章的创新性在于:

第一,结合传统同意的性质之争,界定个人信息处理同意的性质

目前学界对个人信息处理同意性质的观点冲突较为激烈,但往往忽视了同意在传统法上的性质之争。文章结合传统法上的相关研究,驳立并进,分析个人信息处理同意法律效果的发生根据在于意思,而非法律规定。借鉴德国法上的非典型法律行为说,通过非典型意思表示涵摄个人信息处理同意,合理解释了意思表示规则为何应予适用以及为何不应完全适用,衔接《个保法》与《民法典》,实现了同意在民法教义学上的相对统一。

第二,将意思表示理论与个人信息处理同意相融合,借助传统理论解决新问题、新现象,将《民法典》的规定与《个保法》相结合,分析规范意旨,对充分知情、自愿、明确三个有效条件进行体系性解析。在讨论中,注重提升用户自由,纠正同意真实性与有效性间的大规模背离,矫正意思自治的形骸化。

第三,通过对同意有效条件逻辑关系的分析,提出《个保法》所建立的告知同意机制采取了“告知®充分知情®自愿®明确®同意”逐层递进的逻辑结构,同意的三项有效条件均与处理者的告知密切相关,告知同意机制的规制重点应在于告知。为强化处理者的告知义务,应区分告知的公法有效条件与私法有效条件。满足法定最低要求(公法有效条件)且能够进一步引致一般理性人充分知情的告知,方为私法意义上的有效告知。

第四,基于对告知同意流程的分析,在强化处理者告知的同时,在对同意有效条件进行认定时,允许基于有效告知进行推定,以平衡私益保护与产业发展的冲突。

文章的学术价值在于:

第一,在个人信息处理领域,以往做法与研究在一定程度上脱离了意思自治的真义,导致意思自治走向形式化。文章有助于厘清意思自治理论在个人信息处理领域的运用,融合个人信息处理同意与传统同意,增强民法同意理论的系统化。

第二,借助意思表示理论、规则对个人信息处理中的告知、知情、同意进行分析,有助于《个保法》上告知同意机制的落实,回应社会热点,解决同意不真实却有效的问题。

第三,文章对充分知情、自愿、明确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分析,有助于司法实践对个人信息处理同意规则的掌握。

第四,为处理者告知义务的强化提供理论支撑,有助于提升同意的真实性,保障用户正当权益。

引用本文:于海防.个人信息处理同意的性质与有效条件[J].法学.2022(8):99-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