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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文社会科学课题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2-06-17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山东省人文社会科学课题(以下简称课题)管理,推动山东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为新时代现代化强省建设提供理论支持和智力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题管理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学科建设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推出具有理论创新价值和实践指导意义的理论成果,为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提供服务。

第三条  课题实行两级管理体制。山东省人文社会科学课题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课题办),负责课题日常管理工作。课题办设在省社科联社团部。课题负责人工作单位受课题办委托,具体负责课题负责人信誉、课题研究进度、经费使用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课题规划

 

第四条  课题分为重大委托研究课题、年度课题、专项课题等大类。

课题办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和哲学社会科学发展需要,适时调整完善课题类别。

第五条  重大委托研究课题是根据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和我省哲学社会科学发展需要,采用委托、招标等形式确立的课题。该课题由省社科联向省直有关部门(单位)、省内高校及科研院所征集题目,委托专家团队开展研究,为有关部门(单位)提供决策参考。

年度课题是每年设立的常规性课题,包括对推进理论创新和学术创新具有支撑作用的基础研究课题和对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实践具有指导意义的应用研究课题。

专项课题是围绕某个学科领域或某些重大问题,由省社科联设立或由省社科联与相关部门(单位)联合设立的课题。

第六条  课题选题主要以发布课题指南的方式进行。年度课题和专项课题设立课题指南。重大委托研究课题根据需要另行确定。

第七条  制定年度课题指南,应广泛征求意见,进行充分论证,报省社科联党组审定。专项课题指南由合作单位拟定,报省社科联党组审定。

 

第三章 课题申报

第八条  课题办发布课题申报通知,课题申报受理期限以本年度申报通知规定的期限为准。

第九条  申报课题应符合以下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选题设计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

2.课题负责人具有独立开展研究和组织开展研究的能力,能够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

3.课题负责人原则上只限1人;

4.课题负责人同一年度只能申报1项课题,同一人员作为课题组成员最多只能同时参加2项课题的申报;

5.未完成所承担的省社科联各类课题及项目的课题负责人,不能申报新课题;

6.申报课题已获得其他资助的,或者同时多头申报的,不予受理。

第十条  申报者应依据课题指南确定的研究方向进行申报。自行设计的选题,必须符合课题指南的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

第十一条  申报者应按要求如实填写课题《申请书》及课题申请《活页》,《活页》中不得直接或间接透露个人相关信息,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二条  课题负责人工作单位和推荐单位要对申报的课题承担信誉保证,对提供研究条件和承担课题管理任务等做出明确承诺。要加强对申报工作的组织和指导,对申报课题的《申请书》和《活页》严格审核把关,在《申请书》上签署明确意见,加盖单位公章。

 

第四章 评审和立项

 

第十三条  课题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制。设立课题评审专家库,届时根据需要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专家参加评审。

第十四条  年度课题评审程序如下:

1.课题办在课题申报结束后对申请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或不符合课题申报通知要求的,不予受理。

2.抽取评审专家。课题办根据课题申报情况,分学科组从课题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评审。严格执行评审专家回避、轮换制度,本年度凡本人或直系亲属申请课题的专家不能参加评审工作,同一专家不能连续两年参加评审工作。

3.课题评审。评审专家评审课题,应当从政治方向、学术创新、实践价值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同时综合考虑课题组研究经历、前期研究成果、经费预算等情况,提出客观、公正的评审意见。课题评审按照学科组专家独立审阅、讨论推荐、投票表决、签署意见等程序进行。

4.课题办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提出拟立项课题名单,报省社科联党组审定。

其他课题的评审原则上参照年度课题的评审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  课题评审结果在省社科联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凡对拟立项课题有异议的,可以向课题办提出书面意见。课题办调查核实后予以回复。

第十六条  课题公示结束后,课题办发布课题立项通知。课题负责人及课题负责人工作单位,应按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与课题办签订课题《立项协议书》。课题名称、完成时间、资助金额、最终成果形式以及各方承担的责任均以《立项协议书》规定为准。无特殊情况逾期未签订《立项协议书》者,视为自动放弃课题立项。

 

第四章  课题中期管理

 

第十七条  课题负责人和各级管理部门要各负其责,共同做好课题的中期管理。课题负责人要按本办法规定和管理部门要求做好课题的自我管理,组织课题组成员按计划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研究任务。课题负责人工作单位要将省人文社会科学课题纳入本单位的科研工作计划,严把意识形态关,加强课题的跟踪管理。课题办对各单位课题管理情况进行督促和指导。

第十八条  课题实行中期检查制度,检查范围包括课题的进度、质量和经费使用情况等。课题负责人工作单位负责课题中期检查工作,每年对本单位在研课题的进展情况和已完成课题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  课题经批准立项后,不得随意变更课题负责人、课题组成员、课题承担单位、课题研究内容。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应履行报批手续,填写变更申请表,经课题负责人工作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盖章后,报课题办审批。

第二十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课题办研究后,对课题作撤项处理:

1.研究成果存在严重政治问题或严重学术不端行为;

2.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课题负责人或课题研究方向;

3.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1年到期仍未完成研究任务;

4.研究成果未通过第一次鉴定,经修改后仍未能通过鉴定;

5.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被撤项课题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报省人文社会科学课题。

 

第五章 经费资助及使用

 

第二十一条  课题经费采取一次批准、一次拨款的方式,拨给课题负责人工作单位。重大委托研究课题、年度课题、省社科联专项课题由省社科联负责拨款,省社科联与其他单位合作的专项课题由合作单位负责拨款。

第二十二条  课题经费由课题负责人工作单位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课题负责人工作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参与课题经费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三条  课题经费专款专用。课题负责人、课题负责人工作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挪用课题经费。课题经费使用与管理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因课题负责人出国、生病、死亡或其他原因而终止的课题,或因故被撤项的课题,已拨经费或剩余资金退回。

 

第六章 课题结项及成果应用

 

第二十五条  课题研究时限为1~2年,如有特殊原因确需申请延期的,课题负责人须在研究时限期满2个月前填写《山东省人文社会科学课题延期结项申请表》,经课题负责人工作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盖章后,报课题办审批。延期不得超过1年。

第二十六条  自课题研究时限期满30日内,课题负责人应当提交最终研究成果和课题结项申请。最终研究成果通过同行专家鉴定和课题办审核后,方可结项。

第二十七条  课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方可申请结项:(1)在国家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批准的正式出版社出版专著;(2)在国家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批准的正式期刊上发表1篇以上与研究课题相关的文章;(3)获得省部级以上领导同志肯定性批示(有证明材料)。

第二十八条  课题最终研究成果形式为专著或2万字以上的研究报告,阶段性研究成果包括已发表文章、领导批示等。

第二十九条  课题研究成果在公开发表、出版专著或向有关领导、决策部门(单位)报送时,均应标明“山东省人文社会科学课题”字样及课题编号。

第三十条  课题结项程序为:

1.申请课题结项。课题负责人向课题办提出课题鉴定申请,提出课题鉴定组专家成员名单。每项课题的鉴定专家不少于5人。鉴定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课题鉴定组组长不能由课题负责人工作单位专家担任;同一单位专家不超过2人;省内高校及科研院所专家不少于2人;鉴定专家具有高级职称,其中拥有正高级职称专家不少于3人。

2.确定鉴定专家。课题办审核同意鉴定申请后,下发《课题鉴定组成员名单》和《课题鉴定函》。

3.组织课题成果鉴定。课题组将课题研究成果、《课题鉴定函》、《课题鉴定意见表》送每位鉴定专家。每位鉴定专家认真审阅课题研究成果并在《课题鉴定意见表》上填写鉴定意见。课题鉴定组组长综合各位专家意见,形成综合鉴定意见,填写《结项鉴定书》。

4.材料报送。专家鉴定后,课题组向课题办提交课题结项材料和每位专家的鉴定意见表。课题结项材料包括:《课题结项鉴定书》、课题最终研究成果、阶段性研究成果(已发表文章、领导批示等)、8000字以内的课题成果内容简要。

5.最终结项。课题办根据专家鉴定意见和课题结项材料,对申请结项课题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课题,由课题办颁发结项证书。

第三十一条  未通过专家鉴定的课题,不予结项。允许课题组在半年内修改完善,并重新申请鉴定。重新鉴定仍未能通过的,按撤项处理。

第三十二条  课题负责人工作单位和推荐单位应采取积极措施,支持和资助课题成果的出版发表,做好课题成果的宣传、推广和应用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课题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