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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破除学校科研评价中“唯论文”等不良导向的若干措施(试行)

发布日期:2022-06-30    作者:     来源:     点击:


为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精神,根据《教育部 国家知识产权局 科技部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教科技〔20201号)、《教育部 科技部关于规范高等学校SCI论文相关指标使用树立正确评价导向的若干意见》(教科技〔20202号)、《教育部关于破除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意见》(教社科〔20203号)、《科技部关于破除科技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措施(试行)》(国科发监〔202037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921号)等文件相关要求,切实破除科学研究中的不良导向,进一步完善我校科研评价机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提出并实施以下措施。

一、建立科研活动分类评价机制

(一)对基础研究类科研活动,注重评价新发现、新观点、新原理、新机制等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对论文评价实行代表作制度,合理确定代表作数量,其中,国内期刊论文原则上应不少于1/3。强化代表作同行评议,实行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重点评价其创新水平、学术价值及影响、与当次科研评价的相关性以及相关人员的贡献等,论文数量的多少、影响因子的高低不作为量化考核评价主要指标。

(二)对应用研究、技术开发类科研活动,注重评价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标准,以及关键部件、实验装置/系统、应用解决方案、新诊疗方案、临床指南/规范、科学数据、科技报告、软件、决策咨询报告等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论文一般不作为主要评价依据和考核指标。

(三)对服务国防和科技成果转化类科研活动,注重评价满足国防需求、发展新产业,以及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等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论文一般不作为评价主要指标。

(四) 对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从思想政治、师德师风、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专业发展等进行全方位评价,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和质量、贡献、影响。重点考核代表性成果的政治立场、理论创新、学术贡献和社会影响。探索多元评价,建立针对优秀网络文化成果、中央和地方主要媒体上发表的理论文章以及决策咨询报告的评价机制。

二、鼓励创造高质量成果

(五)提高对高质量成果的评价权重。对于具有一定学术影响或取得实际应用效果的成果,具有重要学术影响、对相关领域的科研创新具有带动作用的成果,以及已在实践中应用、对经济社会发展、国家安全作出重要贡献的成果,可作为高质量成果。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三类高质量成果逐级提高评价权重,评价中要注重发挥同行评议作用。

(六)鼓励发表高质量论文。按照质量标准同等对待国内和国外期刊论文,既鼓励支持更多成果在具有影响力的国内期刊发表,也鼓励支持面向国外期刊发表高质量论文。高质量论文包括发表在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内期刊、业界公认的国际顶级或重要期刊的论文,以及在国内外顶级学术会议上进行报告的论文。上述期刊、学术会议的具体范围由校学术委员会结合学科或技术领域,本着少而精的原则确定。

(七)不再将SCISSCIA&HCICSSCI等论文收录数、引用率和影响因子等指标与科研评价和量化等简单挂钩。《烟台大学教研科研业绩量化计分办法(修订)》中关于“高被引论文”、“他引频次”等内容不再予以量化。

(八)以优化专利质量和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为导向,在科研评价、人才评价等政策中,更加重视专利转化运用等指标。改革职务专利资助方式,实行“后补助”方式,停止对职务发明专利申请阶段的资助,职务专利转化后,学校予以补助。

(九)强化科研诚信管理。对发生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伪造、篡改研究数据、图表、结论,违反署名规范,买卖、代写论文等科研失信行为的相关责任主体,要依法依规加大惩戒力度。

本文件自202111日起试行,《烟台大学教研科研业绩量化计分办法(修订)》(烟大校发〔201869号)和《烟台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修订)》(烟大校发〔201933号)等文件中与此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