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有关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和改善各类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根据国家和山东省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于国家(部委)、地方(各级政府部门)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和委托合同中明确可以提取间接费用的各类科研项目和课题(以下统称“科研项目”),学校分别按项目管理部门规定和合同约定提取间接费用。
第三条 纵向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的预算额度,按照项目管理部门直接核定的额度或按规定比例的上限足额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根据资金来源渠道,参照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资助项目的管理办法执行。横向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的预算额度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四条 科研项目经费到校后,由科研管理部门直接提取间接费用。科研项目经费一次性全额下达的,集中办理间接费用入账事宜;非一次性全额下达的,按到账比例提取间接费用。
第五条 间接费用的支出包括管理费、项目绩效支出以及间接成本费用。
(一)纵向科研项目管理费按项目立项经费的5%从间接费用中足额提取。横向科研项目管理费按照《烟台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二)项目绩效支出必须在保证科研项目按质按量完成的基础上实施。
1.为进一步激励科研人员的科研积极性,学校从间接经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经费用于奖励获得该项目的课题组。绩效支出比例为除去管理费后,剩余间接经费的80%。该绩效奖励在科研项目顺利结项后予以一次性发放。绩效支出按国家相关规定缴纳税费。
2.项目执行期间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发放项目绩效支出:
(1)未按项目管理部门要求及时报送项目相关材料的;
(2)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对项目事项变更未按项目管理部门要求提前报批的;
(3)无正当理由,项目未按合同进度执行,或未按期落实项目管理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的;
(4)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术诚信、学校规章制度以及其他影响学校声誉的行为的。
对于上述情形,项目绩效如已发放的,学校有权追回。
(三)间接成本费用按学校相关规定提取,为除去管理费和绩效支出后剩余的间接经费。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正常工作变动调离学校的,其所负
责科研项目的间接费用由学校根据相关规定扣除足额管理费后的余额,可随科研项目直接费用余额一并转至新单位。项目管理部门有明确规定不能转出的,按管理部门规定执行。
第七条 因工作变动由其他单位调入学校的科研人员,其所负责科研项目的间接费用余额应随项目直接费用余额
一并转入学校财务账户。若间接费用余额因原单位规定不能转出的,则不能在转入的直接经费余额中列支间接费用。
第八条 由学校与其他单位共同承担的科研项目,项目主持单位和协作单位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和经费额度,统一确定间接费用,协商提出间接费用分配方案,并在科研项目预算书(任务书、协议书或合同)中进行说明,经费到账后分别纳入各自单位财务统一管理,按规定使用。
第九条 间接费用预算一经批复不得调整,严格按照规定的比例列支,严禁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以及任何方式谋取私利等。
第十条 本办法由社科(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自2021年1月1日起,立项的科研项目按此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