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和《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2〕6号)有关要求,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和《烟台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科研经费,是指校(院)取得的科研事业收入。含财政拨款收入中的科研收入、非同级财政科研收入(即纵向经费)和其他科研事业收入(即横向经费),以及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按照科研经费管理的其他专项经费。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科研急需仪器设备及耗材是指因项目或课题需求,按政府采购程序无法满足时间进度要求的科研仪器设备及耗材,适用情形主要包括:
(一)因项目经费拨付原因导致科研经费执行周期过短,急需采购科研仪器设备及耗材以保证项目实施进度的;
(二)在科研项目实施期间,因发生研究方案或技术路线调整,经项目管理部门批准后,急需采购科研仪器设备及耗材以保证项目实施进度的;
(三)在科研项目实施期间,因出现意外情况,急需采购科研仪器设备及耗材以保证项目实施进度的;
(四)因承担国家紧急科研任务,需要立刻开展科研活动,急需采购科研仪器设备及耗材的;
(五)引进高层次人才所急需的;
(六)经学校科研主管部门按规定认定为“科研急需”的;
(七)其他科研急需采购情形。
属于《山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中规定的货物不在本细则规定的范围内,需按照政府采购组织形式,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通过网上超市、定点采购或批量集中采购等方式进行统一采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采购。
第四条 科研仪器设备应优先采购本国产品。因科研需要采购进口产品的,应严格执行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科研急需仪器设备及耗材采购限额及采购方式如下:
(一)直接采购:采购预算5万元(不含)以下的仪器设备及耗材采购,实行项目组或者课题组自主选择货物、自行询价比价的方式进行采购。但同一项目累计直接采购金额不得超过5万元。
(二)项目实施单位自行采购:采购预算5万元(含)-20万元(不含)仪器设备及耗材,应由科研项目所在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相关经济技术专家组成3-5人的工作组,选择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对其提供产品的报价、质量、服务等进行询价比较、市场比选或竞争性谈判后,确定供应商,并形成询价、比价或竞争性谈判报告。
(三)学校组织采购:采购预算2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及耗材,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招标采购规定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竞争性磋商等方式组织采购。
(四)采购4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及耗材,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仪器设备购置论证的实施细则(试行)》(烟大校发〔2021〕31号)有关要求审批后,由学校组织采购。
第六条 禁止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将同一项目下的同一品目以化整为零方式多次采购等规避政府采购的行为。
第七条 科研急需仪器设备及耗材自行采购采用审批制,其具体采购内容由项目负责人填写《烟台大学自行采购科研急需仪器设备及耗材申报表》(附后),按照规定审批流程审批;事后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政府采购中心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可行性论证报告,党政联席会会议纪要,询价、比价或竞争性谈判报告,采购合同、资产验收单等。
第八条 各课题组或项目组自行采购科研急需仪器设备及耗材应加强集体决策,根据校(院)规定的采购细则及流程,完善集体决策机制,必须做到全程公开、透明、可追溯,相关询价、比价、竞争性谈判、合同、验收、资产登记资料等必须存档备查,项目负责人应当对其真实性、合理性、合规性负责。
第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相关部门组成抽查小组,定期对直接采购和部门自行采购情况进行抽查,重点检查采购程序、合同签订等。
第十条 本细则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