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专家咨询费的管理,根据《预算法》、《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2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2〕6号)、《烟台大学会议费管理办法(试行)》(烟大校发〔2021〕76号)等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咨询费是指高等学校为了学校事业发展在项目准备、实施及验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各学院、部门、直属单位、项目课题组(以下简称各单位)因某一计划或项目列支的专家咨询费。
第四条 本办法的专家是指精通某一领域业务或对相关业务的某一方面有独到见解,已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或被承担单位认可的其他专业人员。
第五条 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该计划及项目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
第六条 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税前):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人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人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或相当于院士的全国知名专家学者每人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500元;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每人每学时最高不超过300元。每半天最高按4学时计算。
第七条 本办法所指专家咨询活动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会议或培训、现场访谈或者勘察、通讯三种形式。
(1)以会议或培训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召开专家参加的会议或培训,征询专家的意见或建议。
(2)以现场访谈或者勘察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组织现场谈话,或者查看实地、实物、原始业务资料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或建议。
(3)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信函、邮件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或建议。
第八条 不同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活动适用专家咨询费标准如下:
第九条 专家咨询费的发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学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条 各单位申请支付专家咨询费需填写《专家咨询费发放说明表》(见附表),并由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签字。
第十一条 各单位发放专家咨询费实行非现金形式发放。通过财务处“网上申报系统”填报申报单,由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及其他相关责任人审核签字后,将咨询费直接打入专家本人银行卡。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专家咨询费的支付审核机制,对专家咨询行为及专家咨询费发放的真实性、合规合法性负责。严禁巧立名目变相发放专家咨询费,严禁以专家咨询费名义套取学校经费。
第十三条 财务处对各单位开支专家咨询费负有报销审核及监督检查责任。各单位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多领域、多学科的咨询专家库。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专家咨询费发放说明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