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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大学科研项目资金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日期:2022-08-27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改革创新、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的要求,改革和创新科研项目资金差旅费使用和管理方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科研人员使用纵向科研项目资金、横向科研项目资金(含用于科研的捐赠资金)安排的差旅费。本办法中的差旅费是指出差人临时到烟台市区(包括芝罘区、莱山区、经济开发区、福山区、牟平区、蓬莱区、昆嵛山保护区及高新区,下同)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补助费。

第三条 制定本办法的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以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强化激励机制,加大激励力度,充分激发创新创造活力。

(二)遵循规律:支持承担重大科研项目的一线科研人员,为科研人员自由探索、潜心研究营造良好环境,着力提升科研服务水平。

(三)分类管理:放管结合,在加强预算管理的同时扩大科研人员科研经费使用自主权;厉行节约,严控科研管理成本的增长;自主规范,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

第四条 差旅费支出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实施控制,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业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差旅费支出和管理职责如下:

(一)出差人是差旅费支出的直接责任人,对差旅费支出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直接责任。出差人应了解并遵守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差旅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报销差旅费。

(二)项目负责人负责审批和监管本项目差旅费支出,督促、审查项目组出差人员合理、合规报销差旅费。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科研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出差人员乘坐城市间交通工具应不超过以下标准:

标准

对应人员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一类

1.院士、及其他相当于院士的学者。

2.国家岗位工资二级及以上人员。

3.长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

4.重大科研项目负责人。

5.国家岗位工资二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

火车软卧、一等软座、高铁/动车商务座

一等舱

头等舱公务舱

凭据报销

二类

1.教授等正高级职称人员及岗位工资在六级(含六级)以上其他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火车软卧、一等软座、高铁/动车一等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三类

其余人员。

火车硬座、硬卧、二等软座、高铁/动车二等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一)以上人员级别以学校人事处认定为准,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同意后报科研管理部门备案执行。相关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在落实科研项目资金来源的前提下,学校在职科研人员、离退休科研人员因科研工作需要出差,均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相应标准报销。

(三)同时在专业技术岗位和其他岗位上任职的人员,可以按照“就高”原则执行差旅费标准。

(四)学生参与教学科研活动、实习实践、社会调研活动所发生的差旅费,报销标准不得超过第三类差旅费标准。

(五)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对于所发生的交通费用,按照实际购买票价和自身对应等级全价票“就低”的原则报销。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工作、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因发生城市间交通费用而产生的订票费、签转或退票费、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等相关费用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科研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饭店、招待所等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住宿费执行标准:按照《山东省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差旅住宿费标准》执行(见附件1)。本办法第七条中的一类人员按照省级对待,二类人员按照厅局级对待,三类人员按照其他人员对待。

第十三条 住宿费按照开具的发票,在标准内据实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十四条 对没有住宿费发票的,出差人应书面说明情况并对出差的真实性做出承诺,经项目负责人审定并签字后,可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费补助和市内交通费补助。

第十五条 对于参加校外单位举办的会议和培训,举办方统一安排住宿且费用自理的,如住宿费标准超出相关标准,凭会议和培训通知等举办方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报销。

第十六条 使用科研经费出差,出差地点在县级以下的城镇、村庄、山区、高原等偏僻地区或海洋及周边区域,或出差工作地区的大多数旅店无法提供住宿发票,或住在帐篷、农户、船舶、厂矿、科研基地、考察站、测量站、农场、林场的可以认定为野外科研出差。

符合野外科研出差条件的,在确保真实的情况下,按照野外出差实际天数计发野外补助。野外补助实行定额包干,超支不补,补助标准为教师380元/日/人、学生280元/日/人。出差人员领取野外补助后,不再报销或领取野外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野外出差报销前须填写《烟台大学科研项目野外出差登记表》(见附件2),由科研项目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并签字同意。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七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科研人员在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包干使用,按自然天数包干发放。发放标准除西藏、青海、新疆为每人每天120元外,其余地区均为每人每天100元。

对于参加会议和培训,举办方承担伙食费用的,发放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举办方不承担伙食费用的,按照出差自然天数发放伙食补助费。

第十九条已由校外单位负担伙食费用的,不得在学校重复领取伙食补助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科研人员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按自然天数包干发放,发放标准为每人每天80元。特殊情况,往返烟台本地到蓬莱机场的机场大巴可以凭票据报销,并发放当天的交通补助;乘坐出租车或者租用有营运资质的车辆,可以凭出租车票或者租车凭证据实报销,发放当天一半的交通补助。

第二十一条 已由校外单位负担市内交通费用的,不得领取市内交通费补助。外出参加会议和培训的,会议及培训期间不得领取市内交通费补助。自驾或租车出行的,不得领取市内交通费补助。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凡使用科研项目资金出差超过七天的,超出部分需取得对方对该出差活动的证明后,方可按照出差天数发放各类出差补助,否则最多只发放七天的出差补助;单次出差,最多发放15天的出差补助;特殊情况,出差天数超过15天的,出差前须由出差人所在单位和科研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出差后方可报销相关差旅费。

第二十三条 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须提供《烟台大学出差审批单》和《烟台大学差旅费报销单》,并附机票、车船票、住宿发票等报销凭证。差旅费报销应遵循“一事一报”的原则,因不同事由或不在同一时间段出差,需分别填写不同的差旅费报销单。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应随当次差旅费同时报销。

第二十四条 出差途中各段行程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应保持连续、完整,否则原则上不发放伙食补助费。

如因特殊情况导致城市间交通费票据不连续或不完整,且申请伙食补助费的,分以下情况处理:

(一)对方负担城市间交通费用且能提供相关会议通知、培训通知、邀请函或对方出具有效证明的,可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

(二)其他情况,需有出差人员写明票据不完整的当事人、日期、票据种类、金额、原因等信息,经项目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可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

第二十五条 对参加校外其他单位举办的会议、培训,凭会议、培训通知和确定的收费标准据实报销会议费、培训费。线下会议费、培训费应与当次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一同报销。

第二十六条对于有考察、调研和测试监测工作需要的科研项目,受地理环境和当地条件限制,必须自驾车或者租车前往的,经项目负责人签批后,可凭据据实报销由此产生的租车费、汽油费和过桥过路费等支出,不再发放市内交通费补助,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费补助。对于因自驾车或者租车所引起的安全问题及一切责任,由出差人个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 科研人员出差期间因私前往其他城市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按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发放天数扣除因私前往其他城市的天数。

第二十八条 因工作业务需要邀请学者、专家或有关校外人员来校开会、交流、访问或赴外地参加调研,按以下情况执行:

(一)使用科研项目资金邀请学者、专家或有关校外人员来校开会的,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或国际旅费),按会议费规定据实报销住宿费、伙食费、市内交通费等。

(二)使用科研项目资金邀请学者、专家或有关校外人员来校交流、访问,或赴外地参加调研的,可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及住宿费。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此前施行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山东省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

        2.烟台大学科研项目野外出差登记表